勿将正常域外适用与所谓“长臂管辖”混淆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公布以来,一些境外舆论将第六十三条恶意曲解为“长臂管辖”,甚至渲染所谓“跨国镇压”风险。其根本问题在于,仅凭法律具有域外效力便作出性质判断,却忽视了第六十三条关于管辖联系、规制对象和责任条件的明确限定。回到法律文本和国家管辖的一般原理可以看到,第六十三条与滥用“长臂管辖”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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