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统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复试时间。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包括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招生单位自命题(含联合命题和委托命题)科目。
单独考试、推荐免试应聚焦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紧密结合招生单位学科专业优势,分别重点面向相关行业企业一线优秀在职科研或技术骨干、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开展选拔,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开展单独考试招生的招生单位和开展推荐免试招生中推荐工作的高校(以下简称推荐高校),均应具备相应资格。
(六)指导督促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含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省级招委会;如无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监督管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省级招委会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和招生单位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省级招委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招生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省级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确定相关事项的审核备案主体。积极适应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各项工作。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制订并发布招生章程(含招生学科专业目录,下同),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报考资格审核、初试和复试、录取、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好招生单位上报拟公开的招生信息审核、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等工作。
(五)组织并做好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加强试题试卷保密、保管,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试工作人员,服务保障考试组织工作。
(八)指导、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优化考试服务,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有关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监督管理其考试招生工作;配合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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